1、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明电[2006]1号)规定:从2006年春季入学开始,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2、农民工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义务教育随父母进城农民工子女,凭户口簿、父母工作单位证明、暂住证和居住地社区证明就近入学,免收借读费;将农村留守儿童中的贫困生纳入“两名一补”计划。